根据中国银监会2008年3月7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目前,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从事黄金期货交易,但这是指商业银行作为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单位的自有黄金期货交易资格,尚不能从事代客进行黄金期货的经纪业务。
3.香港黄金期货交易
2008年10月20日,香港交易所重新推出黄金期货交易。1980年香港期货交易所首次推出黄金期货,后于1998年暂停买卖这项产品。
香港黄金期货合约规则:
项目 | 合约细则 |
相关资产 | 成色不少于995的黄金 |
HKATS代码 | GLD |
合约单位 | 100金衡盎司 |
交易及结算货币 | 美元 |
最低价格波幅 | 每金衡盎司0.1美元 |
合约月份 | 现货月及下两个历月 |
交易时间 | 上午8:30至下午5:00 (没有中午休市) |
最后交易日 | 合约月份第三个最后的香港营业日 |
最后结算价 | 伦敦黄金市场定盘有限公司于最后交易日透过伦敦黄金市场协会所发放的上午定盘的每金衡安士黄金美元价格 |
现金结算价 | 最后结算价乘以合约单位 |
交易费用及征费 | 交易所费用 美元$1.3*现金结算费用 美元$1.3 (仅于最后结算时收取)证监会征费 美元$0.1**佣金 商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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